双阳百事通 网站首页 资讯列表 资讯内容

破产法的温度|欧盟“预防性重组”:一种新破产理念的崛起

2020-01-24| 发布者: 双阳百事通| 查看: 144| 评论: 3|来源:互联网

摘要: 原标题:破产法的温度|欧盟“预防性重组”:一种新破产理念的崛起2019年6月20日,欧盟立法机构通过《第2019/102...
吊粒 https://www.2daxiang.cn

原标题:破产法的温度|欧盟“预防性重组”:一种新破产理念的崛起

2019年6月20日,欧盟立法机构通过《第2019/1023号指令》,聚焦于“预防性重组”制度(preventive restructuring frameworks)的建构。按照欧盟法的体系,该指令将在颁布后两年内,由各成员国转化为成员国法,然后在全欧盟范围内推行。

传统的困境企业拯救,基本是庭内、庭外二元划分:庭外程序即重组(restructuring),困境企业能否得到拯救,取决于当事各方的谈判,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,没有法院的介入,当然也没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背书,在极大便利当事各方自由行动的同时,约束力有限,重组协议在执行中也容易出现各种障碍。而庭内程序即重整(reorganization),困境企业需要进入司法程序,一旦该程序启动,会有一系列法律效果,对债权人、债务人都有强制性的要求,当然也会有特定的保护措施;基于法律规定,整个重整程序会有明确的时间表,超出时间表则可能会导致程序终止、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结局;一旦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批准重整计划,对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,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务人会重新获得企业经营控制权,重整计划执行结束后剩余未偿还债务则一笔勾销。整体来看,无论是庭外程序还是庭内程序,没有绝对的全利或全弊之分,各有千秋。

那么,有没有一种制度,能够比较完美地结合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制度的优点呢?答案是肯定的,那就是以欧盟《第2019/1023号指令》为代表的“预防性重组”。

在欧盟林林总总的法律体系中,这个指令只是汪洋大海中的浪花一朵。但是,我深信这是一部足以掀开欧盟乃至全球破产法发展新纪元的法律,代表着一种新破产理念的崛起。在人类破产法文明的发展史上,该指令之所以值得重视和关注,完全是因为其革命性的意义所决定的。

“预防性重组”的提出,是基于这样的背景:破产程序启动一般都较晚,往往会导致债务人错过拯救的良机;而且在不同国家和社会,债务人企业可适用的重组程序千差万别,公众对于破产制度的认知往往存在较大差异,破产程序的启动有可能会让整个企业辛苦积累的良好声誉毁于一旦。因此,“预防性重组”预期通过早期预警机制,尽早发现危困企业,通过及时重组,避免不良债权的攀升,千方百计防止债务人陷入破产境地,进而也避免对有拯救价值的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。这种拯救既可以保证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,也能保障就业,实现出资人和整个经济体利益的最大化。

作为前置性条件,欧盟《第2019/1023号指令》要求每个成员国都应广泛应用现代科技尤其是IT技术,设置便捷、可用且用户友好的债务人破产早期预警体系,比如停止支付的提醒机制、政府或社会中介提供的咨询服务、会计税收社保等第三方机构获得的债务人信息等,进而能够及时、尽早启动“预防性重组”程序。

“预防性重组”框架体系比较复杂,核心要点大致分为如下十个方面:

第一,可用性。每个欧盟成员国都应按照《第2019/1023号指令》,确保任何诚实但濒临破产的债务人能够启动“预防性重组”程序。如果债务人有毁匿财务账簿等行为,只有债务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确保债权人依据可靠信息谈判时,才能启动“预防性重组”程序。当然,作为对债务人的约束,同一债务人在特定时间段启动“预防性重组”程序的次数,会受到成员国法限制。作为基本原则,成员国可以设定必要条款,尽量限制司法或行政机构在“预防性重组”程序中的介入。

第二,债务人自行经管。按照“预防性重组”的设计,该程序与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自行经管制度完美结合。在“预防性重组”程序中,债务人自行经管企业,全部或至少部分控制债务人财产,债务人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不受“预防性重组”程序的影响。只有在极为特定的情形下,法院或行政机构可以视必要,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,指定破产执业者,接管债务人企业。

第三,执行中止。“预防性重组”程序启动后,所有债权人的民事执行行为,无论是有担保债权还是无担保债权,都必须中止,以便债务人可以有充裕的时间和空间与债权人们,围绕“预防性重组”中的重组计划(restructuring plan)展开谈判。通常情况下,中止最长为4个月。但是在债务人、债权人或者破产执业者的请求下,法院或行政机构可以结合“预防性重组”的进展,视必要给予延长或者提前终止。当然,成员国法可以对需要中止的债权类型、数量等,做出更细的规定。个别执行行为的中止,会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,比如豁免债务人按照成员国法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、阻止债权人申请或启动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、债务人可以对待履行合同选择履行等。

第四,重组计划。重组计划是“预防性重组”的核心。重组计划的内容,除债务人身份、财产和负债状况、利益相关方的信息、利益相关方的分组、重组执业者的信息等基本信息外,最为核心的内容是重组措施、重组期限、雇员权益处置、预期现金流及新融资等。必要时,重组计划需要对上述内容展开详细说明。各成员国可以在其法律中,规定重组计划的内容清单。

第五,分组表决。重组计划需要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决通过。凡是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,都需要参与重组计划的表决;而利益未受损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,则不需要参与重组计划表决。出资人和低于普通债权的劣后债权人,可以不参加重组计划表决。在表决重组计划时,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需要按照清晰的标准分组。作为最低限度,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应该分别独立成组。在任何组别,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债权额或者债权人人数占多数时,即可通过重组计划;但这里的多数,不应该高于债权额或债权人数量的75%。

第六,法院或行政机构批准。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分组表决并通过重组计划后,还需要将重组计划提交法院或行政机构批准,才能产生约束力。法院或行政机构审查重组计划时,需要审查重组计划是否按照上述分组方案表决通过、同等顺位和组别的债权人是否受到同等对待、重组计划是否及时告知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、在个别债权人有异议时重组计划能否满足债权人最佳利益测试、新融资对于执行重组计划是否必须等。如果法院或行政机构认为重组计划对于防止债务人破产、拯救困境企业没有合理措施,则可以拒绝批准。

第七,强制批准。如果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分组表决但并不是每一组都通过重组计划,法院或行政机构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谈判内容,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,强制批准重组计划。这里的特定条件,有四方面内容:其一,该重组计划满足上述法院或行政机构审查重组计划时应考虑的因素;其二,包括担保债权组在内的大部分组别,表决通过重组计划,或任何组别得到的清偿不低于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的清偿利益;其三,未通过重组计划的债权组,其清偿利益不低于同一顺位的其他债权组,且清偿条件优于低级别债权组;其四,按照重组计划,没有任何组别得到高于其债权全额的清偿。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形下,法院或行政机构可以行使强制批准权。

第八,约束力。无论如何,只要法院批准重组计划,对于重组计划涉及的所有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,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重组计划,都有约束力。

第九,特殊群体。在“预防性重组”中,对于不同相关方,有不同处理方案:出资人权利会受到严苛限制,尤其不能为重组计划的表决、批准和执行设置障碍;职工个人或集体按照欧盟法或者成员国法享有的权益,不受重组计划影响。

第十,救济程序。与破产重整稍有差异的是,“预防性重组”也会设置一系列救济程序。一方面,如果重组计划未满足债权人最佳利益标准或未满足强制批准的条件,异议债权人可以基于自身利益考虑,向法院或者行政机构申请评估重组计划。另一方面,在法院批准重组计划之后,异议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就批准裁定提出上诉,只是上诉期间不影响重组计划的执行。

当然,欧盟立法者也清楚,“预防性重组”本身绝非万灵丹,而且可能会成为债务人阻止破产程序启动的借口,程序的延宕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耗费,降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率。所以该指令序言第3条也特别强调,严格限定了“预防性重组”的适用,对于没有拯救价值或者经营前途的企业,必须要毫不犹豫地尽快予以清算。

从其本质而言,“预防性重组”是一种司法程序,既有庭外重组程序的优点,也有庭内重整程序的优点。“预防性重组”从避免债务人破产这一前提出发,可以通过“预防性重组”的程序和技术,尽早地扭转债务人的颓势,助力其走出财务困境,踏上发展的康庄大道。

当然,作为新生的制度,“预防性重组”绝非完美无缺。一方面,作为“指令”,不像“规章”(regulation)可以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,而需要成员国将之转化成为国内法,这种转化过程,难免会使得欧盟范围内的“预防性重组”参差不齐。另一方面,“预防性重组”的基本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参考重整制度,这也意味着其可能会继承重整制度具备的所有缺点,“预防性重组”能否真正实现对困境企业及早施治的效果,还需要等待与评估。

但无论如何,作为一种新的破产法理念,“预防性重组”革命性地在既有的困境企业拯救庭外重组、庭内重整二分体系下,嵌入庭内重组的选项。可以想象,在未来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中,将可能会出现庭外重组、预防性重组和破产重整三足鼎立的局面。这,显然是欧盟《第2019/1023号指令》对人类破产法文明最大的贡献。

(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)



分享至:
| 收藏
收藏 分享 邀请

最新评论(0)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双阳百事通  

GMT+8, 2019-1-6 20:25 , Processed in 0.100947 second(s), 11 queries .

Powered by 双阳百事通 X1.0

© 2015-2020 双阳百事通 版权所有

微信扫一扫